案件难点
申请人就 KLING 商标在第 9 类和第 42 类提出美国注册申请,用于一款生成图像与视频的人工智能平台。审查过程中,USPTO 依据《商标法》第 2(d) 条发出最终审查意见,认为该商标与引证注册商标 CLING(美国注册号 5847539,权利人 Cling GmbH)构成混淆可能性。
由于驳回已为最终决定,且两个商标仅相差一个字母,单纯主张商标本身不近似很难奏效。答复既需要在 du Pont 各因素下构建充分的法律记录,也需要为审查员提供一个可据以撤回驳回的具体机制。
2(d)最终混淆可能性驳回
同意协议取得共存协议
结果驳回化解,申请推进
答复策略
- 与引证商标 CLING 权利人 Cling GmbH 谈判并取得正式的同意与共存协议(划界及在先权利协议),确认双方不预期产生混淆,并约定具体的共存条件。
- 将第 9 类、第 42 类商品服务范围限定为人工智能图像与视频生成,缩窄使用领域,降低与引证注册的实际重叠。
- 在 du Pont 各因素下比较两商标,强调外观、读音、含义和整体商业印象的差异,以及二者所处的不同技术领域、消费群体和销售渠道。
- 援引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判例:可信的同意协议应被赋予重要权重,除非有充分理由,USPTO 不应以自身判断取代真正利害关系方的判断。
结果
凭借已签署的同意协议和经精确限定的商品服务清单,审查记录表明两商标权利人自身已认定混淆不太可能发生。第 2(d) 条驳回得以化解,KLING 申请继续推进,保护了申请人在美国市场用于人工智能图像与视频生成业务的品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