商标审查意见答复成功案例

为 KLING 人工智能品牌化解第2(d)条最终混淆驳回(KLING v. CLING)

ZYL律师事务所通过取得引证商标 CLING 权利人的同意协议,并将商品服务范围限定为人工智能图像与视频生成,成功回应 USPTO 针对 KLING 商标的最终混淆可能性驳回。

第2(d)条最终驳回 Serial No. 98952295 驳回化解
本案例基于美国专利商标局公开记录(美国申请号 98952295,商标 KLING)。保密谈判细节与证据材料仅作概述。

案件难点

申请人就 KLING 商标在第 9 类和第 42 类提出美国注册申请,用于一款生成图像与视频的人工智能平台。审查过程中,USPTO 依据《商标法》第 2(d) 条发出最终审查意见,认为该商标与引证注册商标 CLING(美国注册号 5847539,权利人 Cling GmbH)构成混淆可能性。

由于驳回已为最终决定,且两个商标仅相差一个字母,单纯主张商标本身不近似很难奏效。答复既需要在 du Pont 各因素下构建充分的法律记录,也需要为审查员提供一个可据以撤回驳回的具体机制。

2(d)最终混淆可能性驳回
同意协议取得共存协议
结果驳回化解,申请推进

答复策略

  • 与引证商标 CLING 权利人 Cling GmbH 谈判并取得正式的同意与共存协议(划界及在先权利协议),确认双方不预期产生混淆,并约定具体的共存条件。
  • 将第 9 类、第 42 类商品服务范围限定为人工智能图像与视频生成,缩窄使用领域,降低与引证注册的实际重叠。
  • 在 du Pont 各因素下比较两商标,强调外观、读音、含义和整体商业印象的差异,以及二者所处的不同技术领域、消费群体和销售渠道。
  • 援引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判例:可信的同意协议应被赋予重要权重,除非有充分理由,USPTO 不应以自身判断取代真正利害关系方的判断。

结果

凭借已签署的同意协议和经精确限定的商品服务清单,审查记录表明两商标权利人自身已认定混淆不太可能发生。第 2(d) 条驳回得以化解,KLING 申请继续推进,保护了申请人在美国市场用于人工智能图像与视频生成业务的品牌。